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要求没有不及格科目,专业排名前50%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获评学校“自强之星”者,如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基本申请条件,则可直接获评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每年单独划拨不多于2个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给少数民族学生(特指单独招收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即经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录取的学生、预科毕业转入本科的少数民族学生以及来自西藏青海等西部地区依据单独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以突出导向、奖励优秀,具体评选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单独制定。

第八条 除第六条和第七条涉及到的名额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按照50%参考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50%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成绩居专业前50%的人数分配至各学院。


第三章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生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本科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代表、学生代表等,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组织和发放工作。

第十条 学院评选流程

1.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2.待学校发布评选工作通知后,评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包含评选方式、评审细则、名额分配、评委构成、评选流程等在内的学院评审办法,形成会议纪要。评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函评、达成性评价、现场答辩等,评委原则上不应少于7人,且应包含副书记、学工办主任、教学科老师、年级辅导员、专业教师和学生等各类型代表。在评审细则中,要求参评学生学习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占比不少于50%,且明确学习成绩的计算方式;

3.在学院范围内面向全体学生发布评审办法和评选通知;

4.本科生工作组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5.学院按照评审办法进行评选;

6.评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评审工作会议,通报评选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7.将评选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8.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学校。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集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情况及结果于每年1031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实施,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清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生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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