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为目标,努力培养学生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及各本科生班级。

第五条 学校在本科生奖励中对拔尖创新人才试点重点考虑,突出导向,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种类及表彰方式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

(一)荣誉称号类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毕业生

4.优秀毕业生干部

(二)奖学金类

1.知行奖学金(本科生)

2.单项奖学金类

1)学习优秀奖学金

2)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3)学习进步奖学金

4)自强奖学金

5)体育活动优秀奖学金

6)文艺活动优秀奖学金

7)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

8)民族生学业奖学金

9)砺剑奖学金

3.专项奖学金类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企、事业单位捐助的奖学金

4)个人捐助的奖学金

4.其他奖励类

1)科研奖励

2)奋飞奖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

1.宿舍文明奖学金

2.优良学风班

3.先进班集体

4.周恩来班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授予荣誉称号;

2.通报表扬;

3.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条 个人奖励的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获奖个人和集体名单、主要事迹由校、院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第三章 奖励评审组织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奖励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具体落实奖励的有关工作。

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十三条 个人捐赠的奖学金和企、事业单位捐赠的奖学金可以用个人或企、事业指定的名称作为奖学金的名称,通过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的方式明确评奖的具体要求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并按协议内容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各奖励项目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1.学校下发公布各类奖励的种类、名额、评定标准和相关具体要求;

2.各学院要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奖励评选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各学院根据奖励要求及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讲,组织学生申请;

4.具有参评资格的学生和班级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5.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班级)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本院实施细则通过但不限于民主评议、函评、达成性评价、答辩等多种方式拟定初选名单;

6.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学院提出书面反映,学院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反馈;

7.公示届满,学院将初选名单报学生处审核;

8.学生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形成汇总名单。对于涉及校级复审的奖项,由学生处对评选结果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反馈;

9.审核和公示结束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10.知行奖学金(本科生)、周恩来班等奖项需由学生处通过组织公开答辩等方式产生评选名单,公示结束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干部每学年第二学期评选,其它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均为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周恩来班”每次命名一个班级。各学院指定的校级先进班集体于每年3月份进行争创申报,当年的9-10月份进行评选,具体评选办法参见《北京交通大学周恩来班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在奖励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将取消其当学年评先资格;凡已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收回证书,追回已发奖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个人奖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本科生申请个人奖励(不含优秀毕业生及优秀毕业生干部奖项)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评选当年831日前无违法违纪行为或处分已解除;

3.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评选过程采用学习加权平均成绩进行排名并按原始成绩计算;

4.诚实守信,团结友爱,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朋辈帮扶;

5.满足上一学年德育与全面发展积分要求;

6.上一学年宿舍个人得分平均分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第十九条 本科生申请个人奖励(仅限优秀毕业生及优秀毕业生干部奖项)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品德优秀,学术诚信,知行合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勤奋好学,成绩优异,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吃苦,肯奋斗,敢担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热爱劳动,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5.实践、创新能力强,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6.有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第二十条 个人奖评选条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不同奖项的附加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

1.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

2.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

3.上一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平均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

1.积极组织参与各项学生工作,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获得二等及以上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3.上一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平均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第二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

1.按在校本科毕业生总数的8%评选;

2.本科阶段曾至少两次(不同学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其中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三好学生”)。

第二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干部

1.按在校本科毕业生总数的2%评选;

2.本科阶段前三年学习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前50%(二学位学生为前一年成绩,五年制学生为前四年成绩);

3.本科阶段曾三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或不同学年两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并获其它校级以上(不含校级)的个人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获得优秀毕业生或优秀毕业生干部的,按北京市教委要求,推荐参评“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六条 知行奖学金(本科生)

知行奖学金(本科生)是学校授予本科生个人的最高奖学金荣誉,评选标准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获得本学年国家奖学金,且在专业学习、社会工作、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或有其他特殊贡献。

知行奖学金(本科生)设知行奖和知行提名奖,奖励标准为知行奖20000/人·学年,知行提名奖10000/人·学年,其中知行奖每学年按不多于10名评选且授予“北京交通大学三好学生标兵”称号。同时,每名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原则上只允许获评一次知行奖,知行提名奖不限。对于全日制非定向进入我校攻读研究生的知行奖获奖学生(不含提名奖),在其入学当年可获得“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Ⅰ类项目”。

第二十七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

学习成绩以教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要求无不及格现象。

1.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学习加权平均成绩在专业排名前3%或学习加权平均成绩排名专业第一,奖励金额3500/人·学年。

2.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学习加权平均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奖励金额2000/人·学年。

3.三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学习加权平均成绩在专业排名前25%,奖励金额1200/人·学年。

第二十八条 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评奖资格为任期满一年且学习加权平均成绩在专业排名前70%的学生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成绩显著。

1.一等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奖励金额2000/人·学年,按参评人数的1%评选,要求学习成绩无不及格。

2.二等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奖励金额1500/人·学年,按参评人数的3%评选。

3.三等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奖励金额1000/人·学年,按参评人数的6%评选。

第二十九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

上一学年(学期)学习加权平均成绩的专业排名较上上学年(学期)相比进步明显,且学习成绩无不及格,按不多于参评人数的3%评选,奖励金额为500/人·学年。其中,大三年级学生和大四年级学生按照前两个学年的学习进步幅度进行比较,大二年级学生按照大一阶段两个学期的学习进步幅度进行比较。此项奖学金与学习优秀奖学金不兼得。

第三十条 自强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自强典型事迹,积极发挥榜样引领作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评本年度校级“自强之星”和“自强之星提名奖”荣誉称号的,获得一等自强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人·学年,每年评选不多于20人;二等自强奖学金奖励给表现优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不多于学院参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3%评选,奖励金额为500/人·学年。一等自强奖学金与二等自强奖学金不兼得。

第三十一条 体育活动优秀奖学金

1.一类体育活动优秀奖学金。其中一类一等体育活动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人·学年,一类二等体育活动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人·学年。

在省部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非主力队员降一级奖励),获评一类一等体育活动优秀奖学金;在省部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四至六名者,或在校级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获评一类二等体育活动优秀奖学金。学年内同时获得多项成绩的,以一项最好成绩参评,级别由体育部认定。

2.二类体育活动优秀奖学金。积极组织学校的各种学生体育健身活动,为学生体育健身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奖励金额300/人·学年,按不多于参评人数的2%评选。此项奖学金与社会工作奖学金不兼得。

第三十二条 文艺活动优秀奖学金

1.一类文艺活动优秀奖学金。其中一类一等文艺活动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人·学年,一类二等文艺活动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人·学年。

在学校组织的校级文艺比赛和学校组织参加的省市及全国的文艺比赛中获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项目为主创人员或主要演出人员)。具体级别由校团委认定。

2.二类文艺活动优秀奖学金。积极组织并参加各类学生文艺活动,对校园文化、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奖励金额300/人·学年,按不多于参评人数的1%评选。此项奖学金与社会工作奖学金不兼得。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

1.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军训)。在军训中表现突出,获得本年度“军训优秀学生干部”或“军训优秀个人”荣誉称号,“军训优秀学生干部”按不多于参评人数的3%评选,“军训优秀个人”按不多于参评人数的8%评选,奖励金额300/人·学年。

2.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寒暑假)。以成员或个人身份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且表现突出的学生,按不多于参评人数的1%评选,奖励金额300/人·学年。

3.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思政课)。参加第一课堂教学实践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论文在正式刊物发表或调查报告有参考价值的学生,按不多于参评人数的5%评选,奖励金额300/人·学年,具体评选工作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组织。

4.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勤工助学)。参与我校勤工助学实践岗位,表现突出并被用人单位推荐至我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比,最终获得本年度“勤工助学标兵”荣誉称号的,奖励500/人·学年;获得“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奖励300/人·学年。

四类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可兼得。

第三十四条 民族生学业奖学金

单独招收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经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录取的学生、预科毕业转入本科的少数民族学生以及来自西藏青海等西部地区依据单独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拥护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关心集体,友爱同学,学习刻苦努力,原始学习加权平均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参评当年无挂科记录,奖励金额500/人·学年。

第三十五条 砺剑奖学金

服役期间和在校期间表现突出的在校本科生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踏实奋进,敢于担当,刻苦训练;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社会工作、专业学习、社会实践、日常表现等方面表现突出,加权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无不及格现象。砺剑奖学金按不多于在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8%评选,奖励金额1000/人·学年,同时授予“北京交通大学优秀在校退役大学生士兵”称号。学生本科期间只可获评1次砺剑奖学金及“北京交通大学优秀在校退役大学生士兵”称号,不重复获评。

第三十六条 专项奖学金

1.荣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2.符合专项奖学金提供者要求的专项条件;

3.如专项奖学金提供者有特殊要求,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4.国家奖学金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评选,其他专项奖学金由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评选细则。

第三十七条 除有特殊要求或规定外,知行奖学金(本科生)、知行奖学金(本科生)提名奖与单、专项奖学金奖金不兼得,各类单项奖学金与学校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奖金不兼得,不兼得奖学金均取高值发放。

第三十八条 科研奖励

1.学科竞赛优秀奖学金。以参加学校认定的影响大、含金量高的重点学科竞赛项目(SAB类)获奖数据为准(竞赛项目按参赛时教务部门公布的列表执行,获奖数据按年度统计截至每年1231日,当年未出成绩的竞赛项目纳入成绩公布年度统计),由教务部门组织评定。

(1)获得S类学科竞赛项目一等奖的,奖励金额12000/年;获得S类竞赛项目二等奖的,奖励金额6000/年;获得S类竞赛项目三等奖的,奖励金额3000/年。

(2)获得A类学科竞赛项目一等奖的,奖励金额3600/年;获得A类竞赛项目二等奖的,奖励金额2400/年;获得A类竞赛项目三等奖的,奖励金额1500/年。

(3)获得B类学科竞赛项目一等奖的,奖励金额1500/年;获得B类竞赛项目二等奖的,奖励金额900/年。

备注:奖项按团体评选,重复获奖的按最高奖记。单人参赛项目获奖的,按团体赛1/3额度给予奖励。参加非实物作品类比赛按1/2额度给与奖励。各级比赛设特等奖的,特等奖按一等奖计,以此往后推。

2.科研创新奖学金。参与本科生科研导师计划,表现优秀、效果显著,且获得免试攻读校内研究生资格,奖励金额3000/人,本科第四学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第五学年)评选。

备注:科研创新奖学金由本科生院制定标准并统一组织评定,每年预计评定20人。

第三十九条 奋飞奖

对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各铁路局就业,参加国家或地方基层就业项目,应征入伍以及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授予“奋飞奖”,颁发荣誉证书。对参军入伍以及部分到艰苦地区、重要领域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学校设立专项资金,视其艰苦程度给予200040000元奖励(详见《北京交通大学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注: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云南、贵州、广西、西藏、青海、陕西、四川、重庆;基层单位指县级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小企业。

第五章 集体奖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四十条 申请集体奖励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班级(宿舍)有良好的班(舍)风和学风,班级(宿舍)同学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有社会责任感,学习成绩优良;

2.班干部以身作则,积极组织班级(宿舍)开展各项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活动;

3.全班(宿舍)同学尊敬师长,团结友爱,自觉维护校园文明,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行为,能够自觉抵制各种不正确的思想倾向;

4.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文明宿舍建设,宿舍卫生达标率高于90%(含90%)。

第四十一条 宿舍文明奖学金

1.宿舍文明奖学金分为一类宿舍文明奖学金和二类宿舍文明奖学金;

2.本学年在学校“五星文明宿舍”创建工作中连续两次获评为五星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有资格申请一类宿舍文明奖学金,奖励金额3000/宿舍·学年,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工作处认定;

3.本学年在学校“五星文明宿舍”创建工作中一次获评为五星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有资格申请二类宿舍文明奖学金,奖励金额2000/宿舍·学年,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工作处认定。

第四十二条 班级集体奖评选条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不同奖项的附加条件,同时按照院级优良学风班、校级优良学风班、校级先进班集体、北京市先进班集体、周恩来班层层递进的关系,逐级选树先进集体。学校将按所获奖项中最高荣誉进行奖励的发放。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在组织先进集体评选时,可灵活选用但不限于答辩展示、总结材料函评、量化标准考核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四十四条 优良学风班

1.有较强的凝聚力,班级有创优计划及实施措施,个人有努力目标及行动;

2.有明确的学习目的、端正的学习态度、严明的学习纪律,认真对待每一个学习环节,基本做到“五无”、“三按时”,即上课无迟到早退、无旷课、无扰乱课堂秩序行为、无抄袭作业、无考试作弊;按时到校报到注册,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学习任务,按时参加考试和补考;

3.有明显的学习效果,全班学习成绩排名在年级(专业)前50%或居专业第一(学习成绩以不及格率计算),学院按不多于全院参评班级总数的20%推荐为校级优良学风班,其余满足学习成绩条件的班级可推荐为院级优良学风班。校级优良学风班和院级优良学风班获评数量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50%,且不能同时获评;

4.班级无考试违纪现象,无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无因学业达不到基本要求被退学学生;

5.经常开展各种有利于学风建设的活动,有课外学习和科技小组。低年级成立课外学习小组,互帮互学,效果明显;高年级成立课外科技小组,在促进学生专业技能的提高或本专业课题的研究上有一定成绩;

6.获得奖学金的比率高,各类学科竞赛参与率高,取得优异成绩;

7.参加各类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的通过率和优秀率高;

8.获得校级优良学风班称号的班级奖励金额为1000/班·年;获得院级优良学风班称号的班级奖励金额为500/班·年。

第四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

1.学年内同时获得五星级团支部(一年级原则上应获得四星级团支部,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三星级团支部)和校级优良学风班称号的学生班级;

2.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工作得力,班级有较强的凝聚力,班级形象良好。班风积极向上,班级同学学习勤奋,纪律严明,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3.重视思想建设,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定期组织教育活动,活动有针对性,形式多样,取得较好的教育效果;

4.在同年级中,党员(包括预备党员)、积极分子比例较高,团支部推优入党工作好。在班级建设中,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团支部组织生活健全,定期开展有意义、有特色的支部活动。比较及时地开展时事政策学习讨论活动,联系实际、切实有效;

6.班级同学在校、院系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中担任职务,努力工作,表现较好;

7.经常开展各种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活动,促进同学素质全面发展,活动参与度较高,宣传效果较好;

8.在校、院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和科技竞赛中,组织周密,积极参与,成绩较好;

9.关注同学心理健康,班级同学心理素质良好,积极组织、参与各类心理素质拓展活动;

10.符合以上条件的班级经审核合格,学校讨论通过,即荣获校级先进班集体称号;

11.学院按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从校级先进班集体中推荐相应班级参评北京市先进班集体;

12.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班级奖励金额为2000/班·年;获得北京市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班级奖励金额为3000/班·年。

第四十六条 “周恩来班”

1.各学院指定的争创“周恩来班”的校级先进班集体;

2.在争创“周恩来班”的活动中,积极开展学习周恩来精神主题活动,班级整体有突出表现或涌现出先进个人;

3.有政治稳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

4.有积极向上、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5.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

6.在同年级中,党员(包括预备党员)、积极分子比例高,团支部推优入党工作好。在班级建设中,党员发挥突出的先锋模范作用;

7.班级同学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团支部活动健康有益,组织生活健全,及时开展对马列主义、时事政策的学习讨论活动,联系实际、学习效果好;

8.班级同学在校、院系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中担任职务,努力工作,表现突出;

9.经常开展各种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职业生涯规划等活动,促进同学素质全面发展,活动参与度高,宣传效果好;

10.在校、院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和科技竞赛中,组织周密,积极参与,成绩优异;

11.关注同学心理健康,班级同学心理素质好,积极组织、参与各类心理素质拓展活动;

12.由学校颁发奖牌和5000元奖金(奖品)并在学校学生荣誉室建立永久性标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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