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业证书与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来华留学生的学籍信息和学业证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和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维护学业证书的严肃性,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关于学业证书管理和注册的有关规定,做好学籍信息的采集、维护、保管和报送工作,做好学业资格审核和学业证书的设计、印制、发放工作。

第二条 学籍信息和学业证书的管理工作实行责任人制度,将管理职责落实到人,健全学籍信息和学业证书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注册

第三条 我校来华留学新生的基本信息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采集、核对、整理,信息主要包括学生的护照姓名、学号、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国别、录取专业等。

第四条 每年的9月底之前学校通过学信网对新生学籍进行电子注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完成后,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核对,确保个人信息准确。因未核对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后续的学籍信息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籍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

学生专业信息根据招生录取结果确定,在校期间因转专业、大类专业分流等原因发生专业变更时,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调整,确保专业信息实时、准确。

第六条 学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 1 个月内完成。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

第七条 因退学、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籍注销的,在学籍处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学生离校后学信网会将学生的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作为学籍档案保存。

第三章 学业证书

第九条 各学院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对毕业生的学业成绩等进行统计,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进行审核,结论由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后提交国际教育学院进行审核。学院学位委员会对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结论由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后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复审,并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条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审查结论制作学历、学位等学业证书。

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生本科学历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1.护照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专业、层次、毕业结论(毕业、结业);

3.学习形式;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5.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证书电子注册号);

7.教育类型。

第十二条来华留学学士学位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1.学位获得者护照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2.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

3.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

4.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长签名;

5.证书编号;

6.发证日期。

第十三条 学业证书由专人进行保管,学生领取学业证书时必须在领取登记表签字,国际教育学院每年将记载学业证书获得者的个人信息、证书类型、证书编号、证书领取时间及领取人签字的签收表送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章 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均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十七条 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护照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日期;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等。其中学历证书发证日期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十八条 学历注册后学校不再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学校也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的,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二十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章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采集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信息,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学位授予信息包括:护照姓名、学号、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学位类别、专业、学习起止日期、学制等。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学籍学历信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信息以本科生院教务系统和学信网信息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历信息以学校档案馆留存信息或学信网信息为准。毕业生如发现学信网信息与本人学历证书不符应向学校反馈,学校核查确认后对相应信息进行更正。

第二十五条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以学校档案馆留存信息或学位网信息为准。

本办法自 2023年9月 1 日开始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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