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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工作,拓宽选拔培养军队干部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和范围
   
(一)从高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应着眼新型军事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坚持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重点选拔培养部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适量选拔培养初级军事指挥人才。
    (二)选拔范围以理工类专业学生为主,兼顾文史类等其他专业的学生;以设有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的高校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从其他签约高校中选拔。
    (三)选拔对象应是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被录取,或符合保送条件被保送入学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本科生从二年级学生开始选拔,研究生一般从一年级选拔。在高校享受其他定向专业等义务性奖学金的学生不参加选拔。
    (四)鼓励优秀学生参加国防生选拔。在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特长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以及毕业后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部队工作的学生优先选拔。
    二、选拔计划(略)

    三、宣传动员
高校和选培办应重视做好选拔国防生的宣传动员工作。坚持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抓住新生入校军训、重大节日、毕业入伍等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学报、宣传专栏、广播电视等途径,营造浓厚氛围,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宣传动员要纳入高校国防教育体系,注意发挥高校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及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作用。
   
 宣传动员的主要内容包括:(1)我军的优良传统、现代化建设成就及发展前景,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的重要意义、培养方式和政策规定;(2)国防生选拔的基本条件、方法程序、毕业后的分配原则和职级待遇;(3)《现役军官法》、《文职干部条例》以及军队干部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度;(4)部队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高校毕业入伍干部在部队建功立业的突出成就、先进事迹等。

四、选拔考核

选拔国防生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2000〕财事字第0641号)中规定的享受国防奖学金对象的条件,一般应按照学生个人申请报名、院(系)推荐、高校和选培办考核筛选、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对学生的选拔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选拔年度前一年第二学期集中进行。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报名,院(系)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对其德才表现作出鉴定,提出推荐意见。选培办应会同高校有关职能部门,对选拔对象逐个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觉悟、现实表现、学习成绩、特长爱好、身体状况、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培养目标为初级指挥干部的,还应侧重对其形象气质、体魄状况、语言表达能力和管理素质潜力等项目的考察。体检一般安排在高校医院进行,也可在就近的军队医院进行。考核选拔工作实行责任制。
    当选拔数量不能满足选拔计划时,高校和选培办可在相近专业中从志愿从事军队工作的优秀学生中选拔,并视情由高校进行必要的专业调整。(略)
   
经批准成为国防生的学生,即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并由高校、选培办和学生三方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高校和选培办应采取一定方式公布选拔结果。

 五、在校培养
   
高校和选培办应当重视抓好国防生(包括从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国防生)的在校军政训练和日常教育管理,掌握他们的思想和学习动态,注重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军政训练任务的同时,利用寒暑假组织国防生到部队参观见学和实践锻炼,增强他们对部队的了解。国防生毕业时应具备军队干部的基本素质,能够基本适应岗位任职的需要。
    国防生在培养期间实行全程筛选。高校和选培办应进行跟踪考察,建立培养考核档案,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登记表》。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应取消国防生资格。
    六、毕业和派遣(略)
    七、组织领导(略)

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工作暂行办法(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