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三、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四、工程报建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必须保证建筑材料、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即刻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学校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依据第279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
200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