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进人才的界定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 1、两院院士;
- 2、国家“863”计划首席教授、“973”计划首席教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 3、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工程”,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成员,省(市)级特聘教授、入选“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的博士等;
- 4、在相应领域有一定造诣、我校学科建设急需的50岁以下教授、博士后、博士等。
- 引进人才须经学院审核上报,并经人事处等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认定。
二、引进人才的住房待遇
1、住房政策
根据房源情况按下面两个方案选一:
- (1)学校提供公有承租住房,租金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由个人支付。承租住房标准为:博士:一居室;博士后:两居室;教授:两居室~三居室;院士:按需分配。
- (2)不需要学校提供公有承租住房者,学校每月提供住房补贴(包括购房或租房)。
补贴标准:
- 博士(讲师):1400元/月
- 博士后(副教授):1600元/月
- 教授:1900元/月。
住房补贴在聘任期间发放,教师退休后仍可继续享受,但最长补贴时间为20年。为解决引进人才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购房者可向学校预借10~15万元,首付款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10年以内向学校还清本息,还款年限自定,不足还款年限离开学校时,离校前把剩余的本息一次还清。
按上面方案(2)所发的住房补贴与今后国家规定的其它住房补贴不重复发放,但当国家规定的其它住房补贴高于该住房补贴时,可以补足差额。对于本人或配偶方已经按国家房改房政策购买过住房或现已居住公有住房的人才,不适用此方案。
2、操作方法:
- (1)引进人才办理入校手续后即可向学校提出预借首付款购买商品房的正式申请,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到计财处签订借款和还款协议书,一年内学校先提供周转住房,并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付租金。对于一年内不能迁入新房,仍需占用学校周转住房者,超过时间按每建筑平米每天1元向计财处交纳房租。
- (2)对于校外有私房,且夫妇双方从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房政策的引进人才,近期不需要购房者,学校不预借首付款,但可享受住房补贴。
- (3)住房补贴必须在双方履行聘任合同期,且年度考核合格时才能享受;若引进人才到退休时享受住房补贴的时间不足20年,退休后本人仍可继续享受该补贴,直到20年为止。
三、安家费
学校一次性现金支付引进人才安家费1~2万元,不再报销其它费用。服务期不满调离学校,安家费按服务期限折算返还学校余额。
四、科研启动费
引进人才办理入校手续后,学校根据学科和启动课题情况给予一次性科研启动费1~3万元。科研启动费不提现,只用于科研支出,按校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科研启动金不包括学科条件装备的改善,学科条件装备视引进人才的实际、学校现有设备以及引进人才研究课题的急需情况另外确定。
五、配偶工作安置
- (1)硕士及以上学历,能够应聘校内教学科研岗位的,可考虑校内安置;
- (2)正规本科及以下学历,一般不调入校内,学校鼓励在校外安置。对于校外找工作确实困难,两年后仍未就业的,学校视校内岗位需求情况可安排临时工作或在待岗期间每月按300元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多不超过4年;
- (3)引进人才配偶的人事档案关系,实行人事代理制。
“引进人才的界定”中的第1、2两款人才的待遇,可参考上述规定面议。 |